2011年7月15日星期五

轉載:「台創先例 買蘋果 App可 7日內退款」

“台灣蘋果迷有福了!台創世界首例,成功爭取凡購買蘋果 App,七天內可無條件退款。台北市政府早前要求蘋果及 Google,對其付費 App(手機應用程式)提供七天鑑賞期和退款機制。法規會昨表示,已獲得蘋果善意回應,並已即日修改其網上退款條款,但實際操作機制尚未訂明。
 

台灣 iPhone及 iPad用家,昨起購買蘋果 App後,可在七天內無條件退款,不必擔心買到有瑕疵的 App或無法退費。蘋果昨公佈修改台灣官網相關條款,以符合台灣消保法的七日期限。內容指出「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」,只要在 iTune刪除產品備份,就可取消交易,退還款項。但官網其他地方尚未修改,「支援與服務」中仍有「 iTunes貨物售出概不退貨」字樣,站內仍未訂明退款機制。


Google未回覆鑑賞期要求
過去蘋果只提供「有條件」退款,限於軟體有問題才能退,還得詳列理由,申訴機制複雜。經北市府一個多月協調後,蘋果才同意修正,改為無條件退款。此專屬條 款雖目前僅適用於台灣,但被認為是「爭取 App付費軟體權益的進展」。網民對此普遍支持,但亦「希望 App達人繼續支持,不要假借七天鑑賞期亂用」。
蘋 果已更改政策,但 Google仍未回覆。 Google高層曾於本月 1日,從美國飛來台北與北市府官員開會,並要求延長期限,最終約定昨日回覆。但據北市府官員透露,截至昨中午 12點半,仍未取得與 Google的任何聯繫。 Google早前曾因不同意七天鑑賞期的要求,遭北市府重罰 100萬元新台幣(約 27萬港元),不排除將再度罰款 150萬(約 40.5萬港元)。
台灣《蘋果日報》”


via:蘋果日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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